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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义

日期:2019-05-23 22:27:17 浏览:587

1、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则,天津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承受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商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犯协议的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依据工作岗位的理论需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肯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双方的法律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则:劳务派遣单位违犯本法规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矫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规范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停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构成损伤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当连带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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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天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则的事项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商定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状况。

1、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则:被派遣劳动者能够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则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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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资福利待遇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则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益。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肯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则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域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依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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