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6种情况,不能解雇劳务派遣人员
日期:2019-03-20 22:46:34 浏览:632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任务,或者不能按照规定从事同一工种、同一岗位工作的人员的工作量。一般来说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就就可能会被解雇了。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使被派遣劳动者无法完成工作。《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天津劳务派遣公司提醒您注意以下六种情况:
1、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工人在离职前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从事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职前,在职和非现场工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岗位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告知劳动者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在离职前未经过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
2、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对疑似职业病的病人进行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时,不得撤销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的病人在诊断、医疗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患有职业病或在工作中受伤,并经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在本单位工作能力的人。
根据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价标准,将残疾评价标准分为10级,1级为全丧失劳动能力,5级为6级,10级为部分丧失能力。本条所指的“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一词包括大多数丧失工作能力和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换言之,劳动派遣公司用人单位因工受伤,患有职业病或者确认为1~10级致残的,即使不胜任劳动合同,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4、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生病或非工伤。
《劳动法》中“医疗期”的含义不是指劳动者接受治疗的时间,而是指解除劳动保护的时间。《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5、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女工。
怀孕,是指女工的怀孕期。“产假”是指女劳务派遣人员生育的期限,国家规定的正常产假为98天,符合奖励或者延长产假的情况。哺乳是指从婴儿出生到一岁之间的一段时间。法律对女工的第三期实行特殊保护,即使女工不具备劳动能力,处于“第三期”的,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五年,并自法定退休年龄起不足五年。
“劳动合同法”考虑到老员工对企业贡献很大,再就业能力低的事实。因此,加强了对老员工的保护。该单位已连续工作15年,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在这个时候,即使他们没有能力正常工作,用人单位也只能把他们养到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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